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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繁杂,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可以从非营利组织、企业、个人这三个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即可以划分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三种情况。
  1. 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1.1. 企业所得税
  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2. 营业税
  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税;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免税。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5)财政性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
  1.3. 增值税
  中国税法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因此,进口上述规定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1.4. 消费税
  中国对达到低污染排放的小汽车实行了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1.5. 关税
  中国税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税。
  1.6. 房产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三类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缴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非营利组织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1.7. 车船使用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船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上述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税,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防疫车,救护车船等各种特种车船。
  另外,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和环境监测车、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和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可以免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的车辆、船舶也可免税。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车辆、船舶免税。
  1.8.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另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是否免税,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部门确定。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同时,中国税法还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比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1.9. 土地增值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就是说,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10. 耕地占用税
  中国税法规定,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非营利组织的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的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另外,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税法同时规定,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1.11. 契税
  中国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也可以免税。这里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的具体范围,由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法同时规定,享受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符合减免契税规定的,应当补缴税款。
  1.12. 车辆购置税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辆购置税并没有特殊的免税政策,但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 对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或者发生其他业务的,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金融保险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组织,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6)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以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7)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8)企业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 对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主要有以下几项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社会团体采取列名单的方法,名单与企业所得税允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名单基本相同。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 本帖最后由 小飞 于 2007-12-15 20: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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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据《法制晚报》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文件,明确规定了可全额免税的五种捐赠情况。
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
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
如一个人月收入1万元,扣除相关法定费用后,他每月应以收入8000元计算其所得税额度。若通过一般的社会团体捐款4000元,则应纳税额度为5600 元;若通过国家准予全额扣除的社会团体捐款,这4000元就可以在8000元中全额扣除。“这能带动企业和个人踊跃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北京市地税局人士 表示。
据了解,已明确的五种可获全额免税的捐赠情况为:
一、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二、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四、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 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五、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 本帖最后由 小飞 于 2007-12-15 20: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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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多捐款免税项目须细化


    16日,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将提请表决。一旦通过,有关公益性捐赠可抵扣所得税的比例就会上升到12%。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四联仪器代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孔维梁建议,慈善捐款必须由中介组织审计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哪些捐款可抵税须明确
    孔维梁说,企业公益性捐款以前免税比例为3%。
    而提请表决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有关扣除比例由最先的10%修改为12%,旨在鼓励企业参与慈 善事业。目前法律条款只是一个大的政策,无具体细则。比如没有规定哪些捐款可以抵税哪些不能抵税、除捐钱还可不可以捐物等。他建议要尽快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提高企业捐款积极性。
    必须定期公布善款用途
    “目前,慈善基金的使用总体是好的,但仍存在使用不够透明的情况。”孔建议,应由合法的中介组织,如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慈善基金进行定期审查,并由中介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善款去向。
    细化项目方便企业捐赠
    “目前,慈善捐助的宗旨很模糊,大多说是公益事业,但具体是什么,不得而知。”孔说,慈善捐助的项目应细化,向社会公布。比如慈善机构今年要捐建100所敬老院、要为100所山村学校配电脑等,方便企业选择捐赠对象。豆洪波老师之所以在很短时间获得40万元捐款,就是大家清楚捐助对象。
    建议个人捐款抵扣个税
    孔代表还建议个人捐款也可抵扣个人所得税,以此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孔维梁还说,去年重庆大旱,有些企业家在媒体或慈善机构承诺捐款,事后并未履行,曾发生慈善机构通过法院起诉追要善款的事情。他说,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亟须完善法律,让社会认识到慈善捐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我国慈善捐款抵税范围扩大 资格确认权下放省级  
 国家财政部昨天发出通知,自即日起,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此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几 个大型慈善基金会享有这种优惠政策。专家认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公益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有助于提高企业、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热情。
     优惠范围扩大
      这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表示,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 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谓税前扣除,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向早报记者解释道:“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有100万元是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缴税,而他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中的80万,那么他就只需要对余下的20万元按照相关政策缴税。”
      马仲器继续向记者解释:“这个政策也意味扩大了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税前扣除优惠范围。以前只有北京、上海等地对几个大型的慈善基金会有这种优惠政策。但 是此次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明确的将所有民政部门批准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 会列入了优惠范围。”
     资格确认权下放
      除了扩大了优惠范围,此文还将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下放到省级财税部门。该文件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 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此,马仲器副秘书长也有解释:“以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权限 都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而现在下放到省级财政部门,也是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昨日,该文件中还规定了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 体和基金会的条件。同时还明确提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检查这些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活动,应对其接受捐赠收 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鼓励企业、个人慈善行动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认为,此次文件的实施,将使现行捐赠税收政策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我国现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我认为这表示政府将打造和谐社会落到了实处。”
     据马仲器介绍,目前我国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团体,捐赠的热情和金额都不高。数字显示,目前全国人均慈善捐款还不足一元。“但是自从2005年上海地税局发了类似文件之后,我们基金会受捐助情况有所好转,我想税务总局的文件可以使全国的情况有所改善。”
     相关链接
     ◇新闻背景
     2000年-2003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100%税收抵扣的条例条款,规定向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联、红十字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基金会捐赠可以全额免税,向农村义务教育等三个行业捐赠也可以全额免税。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一个《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文件。通知规定,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5年1月1日之后的捐赠均可享受该优惠。
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向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向在中国境内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2)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进行,不得直接捐赠;
    (3)除特殊规定外,捐赠金额不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另外,对符合下列捐赠方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个人捐赠,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向老年活动机构、教育事业的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 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
    例如:公民李某2005年3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小红,通过S区教育局将其中1000元捐赠给P 学校;李某同月在A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所得8000元,将其中2000元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李某当月应缴 的个人所得税为:    (1)李某直接对失学儿童的捐赠200元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通过教育局对学校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李某本月工 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4000-1600=2400元,工资、薪金所得可扣除的捐赠限额=2400×30%=720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1600-720)×10%-25=143元;
   (2)李某对红十字会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当月应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00)×20%=880元。
    李某当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11+880=1091元。
标签:慈善评论  
admin  发布于 2008年8月9日 23:31 ┊  [原创] ┊  点击(63) ┊  评论(0) ┊  我要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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